admin 发表于 2022-7-21 07:55:35

引用香烟介绍就是广告违法,还要被罚160万?

行政处罚要有法律的严肃性和边界,这是一直以来考验相关监管单位平衡“发展”与“秩序”的难点,也是企业在正常运营过程中非常容易遭遇的“阿喀琉斯之踵”。

近期,就有一则涉及行政处罚“边界”的案例,其中涉事企业遭受处罚的“度”让我们深深感受到了做企业的不易。

简单来说事情这样的,一家主要为用户提供生活服务信息查询服务的小门户网站,只因为在网站中设置了关于烟草品牌的介绍版块(介绍内容引用自百度百科等公开渠道)就直接收到严格的行政处罚,被开具了高达160万元的罚款。

那么,这里面有没有什么问题呢?

网站品牌大全,引来“从重处罚”

据悉,涉事的是一家叫做“8684本地生活网”的站点,作为一家综合信息门户,该网站设有“品牌大全”版块,这一版块下设的烟/烟具分类让它“栽了大跟头”。

按照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显示,8684本地生活网因发布有中华、玉溪、利群、娇子等数百个香烟品牌名称及介绍内容,所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条款规定。

除了在引用内容上违法之外,虽然这些内容一看就是出自烟草品牌官方介绍或公开网络渠道引用,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还是在处罚中强调了“用语中出现国家领导人名字,用以证明香烟品牌影响力”,因此认为该网站还涉嫌违反《广告法》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形象的规定。

基于以上种种,再结合“发布广告时间超过一年”的判断,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这符合“从重处罚”的情节。

所以基于该网站发布烟草相关品牌内容事实,对它处以80万元的从重处罚;同时基于“使用国家领导人名字”的情况,再处以80万元罚款,合计处罚160万元。

看到这里,一些显而易见的疑问已经自然而然产生了。

诚然,门户网站展示香烟、烟具品牌列表与介绍这事有其不合适之处。

但是,网站展示香烟品牌信息到底算不算广告范畴呢?

考虑到处罚决定书也明确说明了8684本地生活网并没有任何烟草广告收入,且涉及到的相关内容在网络公开渠道都可以很容易查询到,这个网站只是充当了一个“搬运工”角色,依据《广告法》规定来处罚涉事公司是不是有些不妥?

此外,即便是法律适用,相关处罚也有过重嫌疑。

我们简单搜索了一下处罚决定书中罗列的违法内容,发现所有的烟草品牌介绍内容都并非网站自行撰写,而是来源于包括百度百科等在内的众多外部网络渠道。

在这种背景下,监管单位另外强调“使用国家领导人名字”并据此另加80万元罚款的行为就有些让人迷惑了。

照这么说,是不是百度百科等大量站点都得罚?毕竟它们也是公开展现了同样的烟草品牌信息。

还有不少烟草品牌的介绍信息都涉及到了前面提到的涉及领导人名字行为,而且这些烟草品牌介绍也在网上到处都是,是不是烟草公司也得罚?

还有,关于发布时间超过一年所以符合从重处罚情节的说法也很让人不解。

众所周知的是,网络信息一经发布之后,除了涉嫌违法或发布者主动删除、站点服务器停止运营外,基本上都是一直存在着的,怎么可以用发布时间来衡量一个情节的轻重?

这样说的话,针对所有疑似违法信息,监管单位在发现之后只需耐心等待一下,让发布时间超过一年,然后均能以符合从重处罚情节来的角度来加以惩戒,这不就乱套了吗?

处罚疑似过重,合法申辩见真章
此,8684本地生活网运营主体广州天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同样表达出很多疑问。

在它依法提交的申辩书中,我们可以进一步发现相关监管单位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可能存在的不当之处。

首先,涉事公司认为自己完全不涉及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称违反《广告法》烟草制品内容、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的条款,理由也很充分。

8684生活网是一个包括品牌分类、公交查询、热门排行榜等版块在内的综合生活网,目的是给百姓提供便利的生活服务查询。虽然涉及到了烟草品牌内容,但关于烟草的介绍内容是来源于互联网上已存在的内容,不是网站自己编撰的。

从网上查询可以发现,在百度百科、买购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网易网、道客巴巴、至诚财经网、腾讯网、十大品牌网、ip138品牌榜、产业信息网、百度文库上,均有关于“中华”、“熊猫”等香烟的介绍,内容也涉及到原国家领导人的名字,8684生活网只是将这些内容照搬到了自己的网站上。

另外,根据《广告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条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可见,广告的主体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目的是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在此基础上,才能适用《广告法》。

而8684生活网在品牌介绍中涉及的香烟介绍,并不是为自己推销香烟或香烟相关服务,8684生活网也没有与任何品牌香烟所有者达成商业合作,监管单位在处罚书中也无证据证明网站与品牌香烟所有者有任何商业合作。

因此,8684生活网上的香烟简介可能并不属于《广告法》规定的广告性质。

而且,作为一家互联网企业,8684生活网有出现关于香烟品牌等其它众多内容的简介具备合理性和特殊性,考虑其不是为自己或者为他人推销香烟产品或服务,与一般的广告商或者代理商有广告需求给自己带来利益的性质完全不一样,所以在此基础上的从重处罚的确有值得商榷之处。

退一步讲,即便网站是为广告主发布广告,那么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内容也有不合理地方。

首先,根据8684生活网方面的反馈,在第一次收到告知香烟介绍内容涉嫌违法时,就已经及时配合调查并删除所有相关内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8684生活网适用的应当是不予行政处罚。

还有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过罚相当原则”及第六条“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考虑到涉事公司一直以来都是合规合法经营的企业,监管单位上来就要从重处罚显然是说不过去的。

最后,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判定内容违法罚款80万的基础上,又提出涉及领导人名字再罚款80万,这种对同一行为作出两个处罚的决定甚至有违法之嫌。

当下,正是政府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期。在这种背景之下,行政监管自然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只是,行政处罚应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出的处罚决定也要经得起法律考验、符合社会民情才行。

8684生活网这一案例显然是在行政处罚的“边界”上出了问题,希望在后续的申辩流程中,我们能够看到相关监管单位认真倾听企业声音,给出令人信服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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